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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7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769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劉淑芬  
債  務  人  吳泓銳即吳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住所係在花蓮縣、新北市,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