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85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
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正上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
債權憑證。
惟查,相對人之
住所係在雲林縣口湖鄉,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