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900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絹妹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著有規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
經查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900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黃絹妹,已於債權人聲請
本件強制執行前之民國112年9月5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
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即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