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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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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1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1835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不動產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