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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2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281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在本院轄區,並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