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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2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287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債務人之居所係在苗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