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8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872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黃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後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今仍未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