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24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妤甄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許麗香即許香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
本件聲請人持
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許麗香即許香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74,861元、程序費用500元,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之規定,應納執行費,
惟未依規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聲請人於115年3月27日收受通知,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憑,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