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39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 人 王瑞杰
上列
債務人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債務人向
債權人請求分期償還,未獲同意;債務人現已由法扶
律師協助進行更生。
二、
按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債務人聲明異議內容,
非停止執行法定事由,亦未指明本件執行程序有何違法之處,債務人聲明異議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