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56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美玲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行使債權限制之保全處分,此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45號民事裁定,自前開裁定公告日即民國114年12月5日起60日內,債權人不得向債務人行使債權。
本件債權人係於115年1月9日聲請執行,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