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6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為忻
債 務 人 米納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慶輝即鄭祿騰
人
債 務 人 林雅玟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鄭慶輝對
第三人詠昇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林雅玟對第三人臺灣銀行彰化分行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等之人壽保險、勞保、郵政資料,
惟經本院查詢勞保資料後,債務人鄭慶輝已自第三人處退保,則依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彰化市。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