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98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陳俊男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金及投資營利債權,
經查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中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