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4041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聖明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鎰發金屬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勞保、郵局、保險資料後扣押,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鎰發金屬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