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41899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欣曖即游玉伶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
第三人沐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聲請人雖以工作地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7號碼頭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惟查,本件執行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沐創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應以第三人所在地法院為本件管轄法院,
而非以工作地定其管轄法院。又第三人公司並無
分公司之設立,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憑,
難認本院轄區內有給付薪資之權利主體存在。另「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
住所」,公司法第3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士林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