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43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317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乾茂  
債  務  人  王沐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及查集保、郵局資料後扣押,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