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446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敏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睿瑜即李惠美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
該命令已於115年4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應認其強制執行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