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4673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洺元即林蓮昇
債 務 人 黃英惠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林洺元即林蓮昇對
第三人皇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三重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