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4935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真蓉
債 務 人 李柏翰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郵局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資料,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郵局位於新北市新莊區,即執行標的
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
聲請狀在卷
可稽。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