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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5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2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宏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此為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法定要件,故債權人未提出執行名義,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以臺灣新北(原板橋)99年度司促字第41384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然未提出該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經本院先後於115年1月16日、同年3月9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1月21日、同年3月1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