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26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俊程即王俊傑即王大桶即王俊超之
繼承人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被
繼承人之郵局、集保及保險等,此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
住居所係在高雄市橋頭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