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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53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33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何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及松山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強制執行,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祥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