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5281號
債 權 人 曾祥恩
債 務 人 古哲瑋即古智蔚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優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沃克有限公司、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千毅人資有限公司、和毅人資有限公司、明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芯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查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債務人已自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優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明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芯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退保,此部分薪資債權執行無實益。另台灣沃克有限公司、千毅人資有限公司、和毅人資有限公司公司址分別登記於臺北市中正區及新北市林口區,
非在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