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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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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63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3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芳琴  
債  務  人  陳永哲  
            林馴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債務人之居所分別係在新竹市、臺東縣,均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