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全字第46號
債 權 人 頤昌豐岳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隆米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43號裁定為
執行名義聲請假扣押執行,
惟其係於民國115年1月9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回證
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債權人遲至同年2月13日始聲請假扣押執行,顯逾期限。依
上開規定,其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