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9號
債  權  人  陳中進  

代  理  人  魏翠亭律師
                    
債  務  人  揚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書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庫存品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釋明「桃園縣(按:應為桃園市○○○區○○路00000號」與債務人有何關聯(蓋該址非債務人營業址),及所稱「庫存品」具體所指為何,經本院於115年1月16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5年1月21日送達,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5年3月26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5年4月1日送達,均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就庫存品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祥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