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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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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聲請人即債  蔡美雲    住○○市○○區○○路0000號00樓之0  務      人            居桃園市○○區○○○街00號0樓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蔡嘉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送達代收人  陸冠良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送達代收人  楊雅筑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自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之保險解約金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之規定,屬於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應將之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此有債務人115年4月10日陳報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5月4日安總保字第1150409001號函等件附卷可稽。另債務人之存款不敷清算財團所需費用,故將之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