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聲請人即債 蔡美雲 住○○市○○區○○路0000號00樓之0 務 人 居桃園市○○區○○○街00號0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送達代收人 陸冠良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送達代收人 楊雅筑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
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自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
債務人之保險解約金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之規定,屬於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應將之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此有債務人115年4月10日陳報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5月4日安總保字第1150409001號函等件附卷可稽。另債務人之存款不敷清算財團所需費用,故將之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三、
綜上所述,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於通知
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