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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請人即債  汪開恆  
務      人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廖宏健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瑀珊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送達代收人  陳惠怡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送達代收人  李小姐  
債  權  人  (優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北區業務組)

債  權  人  林芷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4號裁定自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依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查得之財稅資料顯示,債務人汽車2部分別為民國79年與93年出廠,已逾耐用年限無殘值,無換價實益,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三、綜上所述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