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務 人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昀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廖宏健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瑀珊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送達代收人 陳惠怡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送達代收人 李小姐
債 權 人 (優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北區業務組)
債 權 人 林芷伶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
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4號裁定自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依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查得之財稅資料顯示,債務人汽車2部分別為民國79年與93年出廠,已逾耐用年限無殘值,無換價實益,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
三、
綜上所述,
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
爰於通知
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