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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張智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品芸、朕耀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 本件抵押 債權已屆期經催告 債務人陳品芸仍未受償之 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三、表明 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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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