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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彥能、張**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劉彥能、張**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 債務人黃文昭之 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 本件抵押 債權金額屆期催告被繼承人黃文昭之全體繼承人之 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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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