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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林忠毅 張立昌 洪嘉宏 前列林忠毅、張立昌、洪嘉宏共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廖銀妹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廖銀妹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 存證信函回執聯影本,如未 合法通知請聲請 公示送達後再具狀聲請 拍賣抵押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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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