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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許伯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清厚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清厚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變更前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陳報二筆本票提示日或提出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