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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待查(即邱顯哲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被繼承人邱顯哲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邱顯哲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
    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