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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待查(即邱顯哲之
繼承
人)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被
繼承人
邱顯哲之
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邱顯哲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
地
之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
或
限定繼承
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