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呂佳烊(即周鈺娟之
繼承人)、呂偉丞(即周鈺娟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本件抵押
債權金額屆期催告
債務人之
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二、提出相對人呂佳烊(即周鈺娟之繼承人)、呂偉丞(即周鈺娟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