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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訟代理人  張弘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債務人存證信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