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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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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宏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催告函債務人收執聯影本。
二、提出相對人黃宏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