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蔡**、蔡金峯、蔡**、蔡**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蔡顯榮之
繼承系統表,併提出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蔡顯榮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四、具狀更正相對人正確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