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蔡**、蔡金峯、蔡**、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蔡顯榮之繼承系統表,併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蔡顯榮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三、提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四、具狀更正相對人正確姓名及住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