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蔡**、蔡**、蔡金峯、蔡**、蔡**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被
繼承人蔡顯榮之
繼承系統表,併提出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請提出被繼承人蔡顯榮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回覆函、提出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具狀更正相對人正確姓名及住址,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