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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蔡**、蔡金峯、蔡**、蔡**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人蔡顯榮之繼承系統表,併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提出被繼承人蔡顯榮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提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具狀更正相對人正確姓名及住址,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