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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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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嘉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催告函已對債務人戶籍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之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