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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嘉涵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三、提出催告函已對 債務人戶籍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之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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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