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鴻秋、陳鴻山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
拍賣抵押物附表(應明確記載地段、地號、面積及持分範圍)。
三、表明本件
本票二紙各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