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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建誌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對 債務人陳建誌及 保證人陳燕金催告抵押 債權已屆期仍未清償之催告函 暨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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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