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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海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催告函回執聯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