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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芃誼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催告全體債務人存證信函 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