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芃誼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表明
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提出本件抵押
債權已屆期催告全體
債務人之
存證信函暨 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