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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訟代理人  翁瑞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43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未清償之存證信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