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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軒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債務人存證信函回執聯。
二、提出相對人鄭軒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