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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尚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催告全體債務人未受清償之存證信函及回執聯、表明本票提示日,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