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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加近、億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有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顏加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權已屆期經催告全體債務人仍未受清償之存證信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