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待查(即簡宥紘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簡宥紘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
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附表(應載明土地、建物之面積、持
分範圍、建物附屬、陽台面積等)。
三、提出被
繼承人簡宥紘之繼承人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查報被繼承人簡宥紘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五、呈上述,若未有拋棄繼承之情形者,應改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提出更正後聲請書及
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