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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新群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丞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本票正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