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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訟代理人  林錦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宇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債務人仍未受償之存證信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