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瑞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債務人存證信函回執聯。
二、提出相對人戴瑞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